关于开展专利预开放实施工作的通知

有关单位

加快外观专利转化运用,促进专利许可信息的对接,提高专利许可的谈判效率。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开展专利预开放实施工作,现就相关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预开放实施指中心备案企业在申报外观专利时,同步公开交易平台进行的专利推广实施行为,具体包括:

1.专利权转让;

2.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许可,包括普通许可、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

3.专利权作价入股;

4.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实施方式。

二、实施原则

专利预开放实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依法设立的公开交易平台中进行。

三、实施程序

(一)预开放实施申请

有预开放实施需求的备案主体,在走快维中心快速通道时,同步申请专利预开放实施。申请清单内容包括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名称、专利名称、专利申请号、预审提交日

(二)预开放实施意向接收

温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收到专利预开放实施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纳入预开放实施。纳入预开放许可的专利,专利申请人通过数字化应用系统,声明愿意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实施方式和费用标准的,由数字化应用系统予以公告。

专利预开放实施清单内容包括:专利申请人名称、公开实施的专利名称、专利申请号、专利实施方式(包括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专利实施费用标准(包括支付方式和价格等),以及发明人名称等其他专利公开实施需要发布的重要信息。

对纳入预开放实施的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的,均可以依照公告实施方式和费用标准与权利人达成合意,依法履行必要手续后实施专利。当事人应当在专利实施合同签署后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著录项目变更登记、许可合同备案等相应手续。

(三)信息变更、撤回和争议解决

专利预开放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确定应依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一经公告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纳入公开实施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达成实施意向的,允许变更实施方式或者降低费用标准后再次公告,以促成转化实施。

专利权已经实施的,专利预开放实施可以撤回。

公开实施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预开放实施应当撤回:

1.专利权期限届满或终止的;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

3.专利权法律纠纷问题

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申请人应当通过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提出公开实施撤回。

专利预开放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事宜

预开放实施专利国家知识产权未授权或因申请人未缴纳费用等原因导致权利未获得的,挂牌专利自动从公开平台撤下。多次因未交费致权利未获得的挂牌专利,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取消企业备案资格。

 

附件:1.参与预开放实施清单

2.预开放实施声明

 

 

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31019  

(此件公开发布)